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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

  3.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场所和设施进行改造,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难的功能。应急避护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并符合消防要求,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安全便捷到达避护场所,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和救助保障。

  4.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护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城市突发灾害事故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其功能要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同时兼顾风灾、洪涝灾害、冷冻、火灾、建筑物倒塌、恐怖袭击等多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民避难的需求。

  二、选址要求、功能设置和分级标准

  (一)选址要求。选址要充分考虑中心城区已有或拟建的场址,并与城区环境相协调,重点应选择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区域。选择地势较高且平坦空旷、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选址应处于高大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外;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地区、高压线走廊区域等;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有毒气体、核放射物储放地等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应急避护场所附近还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通畅快捷的疏散通道,以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口相对密集区域的人员30分钟内步行到达为宜。

  (二)功能设置。以满足应急避护场所基本运行为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临时性和永久性的需要,合理进行功能设置。

  (三)分级标准。按照避护场所建设分级标准,本市应急避护场所分为三级建设:

  一级应急避护场所(市级应急避护场所),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室内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5天以上,可容纳10万人(人均居住面积大于2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0米;具备完备的生活保障设施,以能够满足人员长时间避难的需要;具备防灾指挥中心、物资储备中心、生命线系统核心功能为要求。

  二级应急避护场所(区级应急避护场所),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室内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3天以上至15天以内,可容纳1万人以上,服务半径2000米;具备一定的生活保障设施, 以能够满足人员短期避难的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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