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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
(江府办[2010]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我市抵御突发事件的整体能力,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构建和谐平安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以及《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江府办[2008]71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我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全面提升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市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应急避护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各市、区抓好应急避护场所建设;各市、区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护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护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2.突出重点,均衡配置。以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护场所,确保居民群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护场所。市民居住地附近的应急避护场所可作为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时市民实施快速疏散和临时安置或疏散中转的场所;依托大型广场、大型绿地和大型体育场等建设的应急避护场所,可用作受灾市民大规模和较长时间的疏散安置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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