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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的通知

  2、开展"文明旅游,理性消费"宣传活动

  制作旅游公益广告宣传片,编印宣传资料,向旅游者和广大市民发放,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旅游咨询宣传活动。向旅游者介绍旅游常识,为旅游者答疑释惑,引导旅游企业规范经营,倡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理性维权。

  (二)定期发布旅游质量相关信息

  1、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活动

  各旅游企业向游客发放《游客意见反馈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游客发放《游客满意度调查表》,逐步探索建立以游客意见为主渠道、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权威部门发布的游客满意度调查评价体系。公布旅行社、饭店、景区、交通等服务领域和以城市为主的目的地游客满意度状况信息,引导、督促各行业、地区、城市围绕游客意见改进服务、提升质量,加强管理。

  2、定期发布旅游投诉信息。各地旅游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旅游投诉及处理信息,促进旅游企业重视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引导旅游者选择有良好信誉的旅游企业提供服务。

  3、加强旅游质量监管工作交流。编发旅游质量提升年活动简报,开展区域间旅游质量监管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各地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好经验和好做法。

  (三)开展旅行社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1、深入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广告、合同为重点,抓好旅行社的守法经营,抓好旅行社对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有效遏制低价竞争、欺诈旅游者、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擅自变更行程、非法滞留等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以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2、规范旅游合同的签订。按照国家旅游局指定的《中国公民出境、国内旅游合同文本》,制定我区旅游行业制式旅游合同文本,保护旅游消费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规范旅游广告宣传。旅行社宣传发布产品的旅游广告必须标明旅行社地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明示旅游线路、主要内容、旅游天数、旅游价格。重点查处以虚假广告招徕游客、以模糊、不确定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消费者的行为,严厉打击低于成本招徕旅游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旅行社的“买团”“卖团”“零负团费”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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