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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五、开展好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按照国家旅游局要求开展好旅游服务质量检查外,要求文明检查,以批评教育为主,对确有违规、态度不好者则予以扣分处理,不要动辄扣分。除发现假证可当场没收外,严禁各景区对导游人员随意扣证,严禁以景区(点)管委会名义对导游实施扣分。发现违规行为,可将违规事实记录在案,通过逐级上报,将违规导游行为上报自治区旅游局,由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实施处罚。

  六、在积极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检查方面要注意执法程序,注意证据的准确性,严格按程序执法。

  七、在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协调配合和内外交流方面,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质监所)要主动做好各地、州、市相互交叉检查的协调工作,各地、州、市旅游执法支队(质监所)也要积极参加旅游质监互动机制。

  八、在进一步提高旅游质监执法队伍素质方面,自治区旅游局已连续四年举办旅游执法与投诉受理的专门培训班,此项工作在贯彻《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质监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今年应以学习《条例》、熟悉掌握《条例》内容为重点,对学习情况进行必要考核并记录在案。

  九、在努力改善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条件方面,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质监所)应率先垂范,在工作职责、规范管理上起到表率作用。各地、州、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参照执法总队的做法,积极争取上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建立一整套旅游质监执法管理体制,为实现总队与支队、支队与大队之间业务指导和协调奠定基础。

  《意见》是旅游行业加强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要求各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务必认真组织学习,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通过《意见》的贯彻把旅游行政管理工作推向新的台阶,在贯彻当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书面方式向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质监所)报告。自治区旅游局将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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