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现将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旅办发[2009]7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贯彻意见,请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
一、《意见》非常客观地肯定了旅游质监执法队伍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所起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全面总结了十多年来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历程、作用、今后发展的方向和要求。《意见》的出台来之不易,希望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此《意见》作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指导方针加以贯彻和实施。
二、在开展对旅行社的监管工作方面,要认真学习《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明年4月30日之前以组织学习、引导、规范为主,处罚为辅,明年5月1日起要严格加强旅行社经营的行业监管,对于各种违规行为依据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意见》制定明确的监督检查目标、措施及具体检查方案。乌昌旅游局务必发挥首府城市和乌昌一体化的有利条件,在贯彻《意见》的同时,结合散客市场的监管,摸索经验,行业联动,齐抓共管,在全区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三、在贯彻明确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的性质和任务方面,各地、州、市、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包括3A以上(含3A)旅游景区(点)应充分利用此文件,迅速完善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体制,景区(点)内部管理体制亦应设置受理投诉、景区内部质量、规范经营与管理制度。目前三个5A级景区(点)的旅游执法工作应由各地旅游局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
四、认真做好旅游质监执法工作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受理旅游投诉和执行上级旅游局要求时,必须做好受理投诉内容及其相关档案管理工作,特别注意收集管理旅行社被投诉文档,为2012年5月1日按照
《条例》第
十七条之内容做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的工作实施做好基础性工作,以便公正、公平、公开执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