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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区旅游服务质量加强行业秩序监管的通知

  4、加大市场联合监管的力度。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加强与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劳动保障、交通城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有效的联合工作机制,对各种违反相关法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实现执法监督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认真开展黄金周、小长假及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受理旅游者投诉。

  5、坚决打击“零负团费”、低价运作争夺市场、超范围经营和非法转让旅游业务经营权、旅游广告宣传不失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旅行社条例》贯彻落实的有利时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特别要对旅游合同、旅游购物、旅游者自费项目以及游客投诉集中的领域进行重点排查,做到及时发现,迅速查处。

  6、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建立明查暗访机制,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旅游行政法规管理按权限予以处罚。对违法违规企业名称、法人姓名、违规事实进行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违规的旅行社要取消其评优、诚信评比和奖励的资格。

  7、加强导游队伍管理,完善导游管理机制。各导游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服务质量跟踪管理。通过建章立制,明确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导游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切实保障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8、加强公共服务和信息披露。充分运用计算机、互联网和其他各种信息渠道,努力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效率提供技术支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网络媒体的引导、监督、服务功能,为创建诚信旅游氛围、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正面的宣传舆论导向。

  9、鼓励、支持、督促旅游各级各类行业协会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区域自律功能和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建立完善行规行约,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质量评议活动。建立旅游产业链之间、旅游平行部门之间的规范协调机制和协商制度,实现全行业的协调互动。牢固树立服务企业和员工、服务旅游消费者、服务地方和基层的观念,提高效能,优质服务。

  10、重视和加强对游客进行理性消费和合理维权的引导。充分利用旅游城市的咨询中心、散客集散中心,组团社咨询服务网点等窗口,开展旅游公益广告宣传。编印和向游客发放公民出国(境)旅游手册,旅游消费提示、旅游价格信息、旅游安全须知、旅游文明礼仪等宣传资料。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开展旅游讲堂、“旅游进社区”等活动,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方式培养旅游者理性消费理念,引导游客自觉选择规范经营旅游单位,树立品质旅游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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