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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根据国家旅游局在一年内调整完成旅行社换证等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鼓励、支持外省区投资独立法人资格旅行社,引进品牌,开拓旅游业务。鉴于我区特殊的地情和区情,暂不受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社在我区设立非法人资格分社。

  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清退、缴存和担保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存要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发〔2009〕25号)及《关于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的通知》(旅函〔2009〕216号)的规定执行。各类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存、担保工作可以选择目前国家旅游局已经指定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11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设立合法存储银行中的任意一家银行进行办理。

  (一)各级旅游局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做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清退和补交工作,清退程序参照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上半年清退60%质量保证金的程序办理。各旅行社要按照《条例》《细则》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保证金存入、提供银行担保等有关手续,向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提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入、银行担保、协议等证明文件。

  (二)按照《条例》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的规定,现有各旅行社均从换发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降低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只限一次,新设立的旅行社从许可批准设立之日起计算。

  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疆内分社和咨询网点的设立备案证明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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