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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认真做好《新疆境内接待散客旅游合同》与《新疆游客赴内地旅游组团合同》范本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认真做好《新疆境内接待散客旅游合同》与《新疆游客赴内地旅游组团合同》范本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全区各国际、国内旅行社:

  近日,由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旅游局、兵团旅游局联合监制的《新疆境内接待散客旅游合同09版》和《新疆旅游赴内地旅游组团合同09版》已由三家单位共同下发《关于认真做好〈新疆境内接待散客旅游合同〉、〈新疆游客赴内地旅游组团合同〉范本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新工商合[2009]20号),要求从发文之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新的合同是在国家旅游局曾经颁布的《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以公正、公平、合理为原则,以保护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对旅游企业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负责、诚信为根本点制定的,是具有权威性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上述两种合同要求所有旅行社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按照合同和游客签约。各地、州、市旅游执法支队(质监所)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熟悉合同规则,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提高依法检查的能力和水平。

  三、自治区旅游局届时将会同自治区工商局对这两种合同以及《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07版》游客签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旅行社不得自行翻印上述合同。对违规者将由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旅游局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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