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0〕1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5号文)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0〕95号文)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厦门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厦门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尽最大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排查工作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在已有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和汛前地质灾害排查的基础上,根据强降雨地质灾害表现、气象预报等因素,对各类地质灾害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再排查,排查范围为各区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集中地,重要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等。
(二)通过排查,全面查明全市地质灾害隐患,包括已出现开裂、变形等地质灾害隐患,也包括未发现开裂、变形,但地形地质条件差、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灾害隐患。
(三)通过排查,详细记录地质灾害隐患的位置、范围和受威胁情况,逐个落实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危险性大的及时处置。
二、排查工作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
(一)排查工作以区为单位,在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主要采取基层组织自查、报告和地质勘查单位指导核查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