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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度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度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各有关集团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察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度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安监总厅统计[2009]8号),全面掌握新疆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保障煤矿安全投入,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力度,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促进新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和根本好转,结合新疆煤炭行业实际,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决定从2009年2月份开始,在全疆各类煤矿开展瓦斯抽采利用情况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调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度范围

  瓦斯抽采和利用的调度范围为全疆辖区内各类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突出矿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调度范围为全疆辖区的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以集团公司为单位进行调度,厅、局所属煤矿以厅、局为单位,其它煤矿以地州(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为单位。

  二、调度内容

  (一)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调度

  1、煤矿矿井基本情况:辖区内的各类煤矿数量,其中髙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数量;

  2、煤矿瓦斯抽采情况: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数量,已开展瓦斯抽采矿井数量,煤矿矿井瓦斯抽采量;

  3、煤矿瓦斯利用情况:矿井瓦斯利用量,其中用于发电和民用的瓦斯量。(详见附表1)

  (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度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标准,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等五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实施细则>和<自治区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财建[2005]280号)规定执行。主要调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1、提取标准;

  2、提取总额;

  3、使用总额。(详见附表2)

  三、调度报告期和报送时间

  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度统计报告期均为上月28日至下月27日。每月27日前,请各报送单位按照附件要求,将本地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报送至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其中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报送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行管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送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信息调度中心对瓦斯抽采利用情况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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