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卫生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厅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3.对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处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流程进行办理;
1.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5.对申请公开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五、收费管理
(一)申请人要求依申请公开信息以电子方式提供的,由申请受理机构免费提供;
(二)申请人要求依申请公开信息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按照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附表:
卫生厅信息公开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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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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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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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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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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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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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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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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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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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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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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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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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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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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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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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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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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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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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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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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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质
□ 电子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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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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