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操作,全面推进残疾人专用车长效管理工作
(一)本着“依法管理、综合治理,有效规范、疏堵并举,维护权益、积极稳妥”的原则,对符合上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重新核发牌证,切实做好残疾人专用车长效管理工作。
1.凡按政府规定符合要求,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并登记在册的有残疾人专用车的残疾人需更新车辆,经审核,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条件的,购买市有关部门界定的符合上路标准的残疾人电动专用车,且上交旧车报废的,每辆车可补贴1300元,并重新核发牌证;
2.购买燃油车者,不补贴,须上交原使用的旧车报废,可补贴300元,且符合有关部门界定上路标准车辆才能核发牌证。
3.对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条件的残疾人,目前使用自己购买的燃油和电动专用车(没有达到强制报废的时间)符合有关部门界定上路标准的,可直接核发牌证,不予补贴。
4.凡达到残疾人专用车报废条件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凡不符合有关部门界定上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一律不得上牌、不得上路。
5.对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条件的残疾人置换更新残疾车过程中有特殊情况的,由市专项工作协调小组专题研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执行。
(二)对健全人和其他不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条件的人员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上路行驶的,按照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等违法行为,由市公安部门或城管部门先行暂扣车辆,查明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由市残联牵头协调成立残疾人专用车辆服务部。专门为残疾人专用车上牌、车辆更新和政府补贴的电动轮椅车维修等提供服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专用车的使用车型,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专用车长效管理。
(四)列入长效计划安排,由市公安、交通、质监、残联抓紧研究出台残疾人专用车使用和报废的相关规定;由市残联会同财政等部门对残疾人专用车到期报废更新有关补贴长效化安排作出制度规定。
四、总体部署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自发文之日起到7月底)。集中10天左右时间全面宣传政府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宣传规范我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目的意义,形成有利于整治的社会舆论氛围,使这项工作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督促有关车主限期自行处置车辆。
第二阶段,集中上牌阶段。(8月1日到9月31日)。按照上述要求和原则,做好符合使用残疾人专用车残疾人核定、购置更新车辆、重新核发牌证、上交旧车报废和补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