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2010)


  9.卫生执法宣传与信息报告情况;

  10.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工作完成情况;

  11.卫生监督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12.对所辖县(区)检查、指导、考核情况;

  13.卫生厅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八条 省卫生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议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年卫生行政执法工作重点,制定年度考核评议标准和考核方式。

  第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现场抽查与申报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结合厅考核评议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

  第十条 综合考评结果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执法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合格:

  1.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2.考核中发现有报送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

  3.采集、统计、上报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每年通报考核评议结果,对考核评议结果优秀的单位,在全省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卫生工作重要指标,纳入各市、县(区)卫生局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对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皖卫监〔2006〕151号)同时废止。

lar_43376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