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卫生执法宣传与信息报告情况;
10.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工作完成情况;
11.卫生监督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12.对所辖县(区)检查、指导、考核情况;
13.卫生厅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八条 省卫生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议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年卫生行政执法工作重点,制定年度考核评议标准和考核方式。
第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现场抽查与申报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结合厅考核评议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
第十条 综合考评结果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执法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合格:
1.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2.考核中发现有报送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
3.采集、统计、上报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每年通报考核评议结果,对考核评议结果优秀的单位,在全省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卫生工作重要指标,纳入各市、县(区)卫生局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对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皖卫监〔2006〕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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