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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的通知
(新煤人发〔2010〕2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各二、三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从2010年7月1日起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煤矿特种作业范围按照新规定的10个工种执行。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防水作业待相应教材出版发行后开始培训。

  二、关于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问题,2010年7月1日后取得证书的人员及此前取得(2008年6月30日以后取得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均执行新的规定,每3年复审1次。

  三、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其学历证明由相应培训机构交考核发证机关审核后,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可直接在相应培训机构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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