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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发布日期:2012年3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9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费〔2010〕146号)


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知专〔2010〕63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精神,经审核,现就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标准:共考三科,分别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每人每科80元,其中上缴国家考务费20元。
  二、省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考试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试卷的运输、保管及聘请监考人员等考试支出。
  三、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除此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重考生负担。
  四、收费单位接到本文后,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即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收费情况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缴入省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4项“知识产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2目“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201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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