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对象迁进迁出问题的通知
(渝移发〔2009〕39号)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办):
当前,各地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已逐步走上正轨,解决三峡移民遗留问题工作正在稳步推进,针对各地反映移民迁进迁出人口如何处理的问题,市移民局经慎重研究,本着程序合法、操作简单、方便移民的原则,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以现户籍所在地为准进行核定登记。具体操作办法是:移民到现户籍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现户籍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向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发函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现户籍所在地登记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按渝办〔2008〕2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库区区县(自治县)内安置的(含中央、市直属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出区县(自治县)在市内库区区县(自治县)安置的,由户籍所在地组织实施;出区县(自治县)在市内库区区县(自治县)外安置的,由迁出地组织实施。
三、移民市内集中外迁或分散外迁安置后,又从安置地迁到市内其它区县(自治县)且仍是农村户籍,经安置地移民局核实没有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的,在现户籍所在地登记并按政策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由现户籍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从安置地迁往市内其它区县(自治县)并农转非的,按渝办〔2008〕23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四、农村移民迁出市外后又迁回市内且仍是农村户籍的,在现户籍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由现户籍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向外迁安置地发函求证,外迁安置地确认没有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的,由现户籍所在地纳入农村后期扶持范围;仍在外迁安置地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现户籍所在地不予登记;在外迁安置地已经享受部分时间农村后期扶持政策的,原则上仍在外迁安置地享受。迁出市外后又迁回市内且农转非的,须经外迁户籍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证明其没有在当地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后,可按渝办〔2008〕23号文件规定享受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政策。
二00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