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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城市扬尘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通知

  4、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商业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6、在城市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在禁鸣管制区或其它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禁止机动车使用声响装置。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噪声值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界噪声标准》(GB3096-1993)的规定:白天70dB(A),夜间55 dB(A)。

  五、部门工作职责

  为确保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县(区)环保、公安、建设、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同环保部门严厉打击城市扬尘噪声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负责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环境执法,切实开展好城市扬尘噪声污染专项整治,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扬尘、噪声等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建筑施工、拆迁作业及施工噪声污染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对交通及生活噪声的管理工作;并协助环保、建设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和市政道路施工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制度和执行落实等情况的检查工作;负责对物料在工地内扬尘处置措施的检查工作;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周围是否设置遮挡围墙、密闭围档等情况的检查工作。要求建(构)筑物的拆除单位按规定在拆除现场周围设置围挡,拆除过程中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城市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逸撒和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在城市管理中易引起扬尘污染的整治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强化物料运输车辆途中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渣土运输撒漏及乱倒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开展综合整治城市扬尘污染,规范城市建筑施工和拆迁场地环境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强化城市功能区建设和管理,营造文明城市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把综合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领导,周密筹划,严密组织,互相协调,密切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主动开展好各项工作,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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