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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城市扬尘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通知


  2、在城市区域进行建(构)筑物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的单位,除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手续外,在项目开工前十五日,应当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建(构)筑物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拆除现场周围设置围挡,在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

  3、易产生扬尘的材料、煤场应做挡风墙或者砌池堆放并采取有效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

  4、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

  (洗车槽及高压冲洗设施),严禁车轮带泥的车辆上路行驶。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煤灰、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杜绝撒漏。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对施工现场内的施工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对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装卸产生扬尘的物质、清理楼层及平整场地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

  6、拆除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潮措施。禁止高处抛洒建筑垃圾。

  7、在风速五级(含五级)以上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城市区域内的施工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8、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对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硬化或者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按规划要求对地面绿化。当年不能绿化的,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对裸露地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噪声整治措施

  1、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禁止在夜间22:00到次日早6:00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因工程需要在此段时间内作业的,应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2、在城市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等区域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使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音响器材。

  3、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中考、高考考试期间,在考点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因抢险作业或者生产工艺确需作业的,应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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