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城市扬尘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通知
(宁环发〔2010〕61号)
各地级市环保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自治区人民政府把“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噪声污染”列入2010年为民办的10件环保实事之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城市扬尘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预防为主、专项治理、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时间和力量,重点对建筑施工、房屋拆迁作业和大型车辆货物运输等扬尘污染,以及城市建筑施工、交通、生活噪声污染整治力度,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切实开展好城市扬尘噪声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成立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组成的全区城市扬尘噪声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具体负责协调联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各市、县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传达自治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精神,及时向自治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进展情况。
各市、县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多方联动、全民参与的管理机制;城市扬尘噪声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大气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和噪声污染投诉进一步下降,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整治措施
(一)扬尘整治措施
1.从事采砂、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意见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