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须提交设立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市(州、地)级民政部门批准筹备成立异地商会的,应当自批准成立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强化异地商会内部管理
异地商会应当以章程为核心、以实现宗旨为目标强化内部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1、会员管理。异地商会的会员必须是单位会员,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异地商会应当广泛吸收来源于同一原籍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主体入会。发展会员应坚持入会条件,严格入会程序。入会会员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原籍地身份。企业等经营性主体最近连续两年无不良经营记录的,方可加入异地商会,异地商会应设置会员名册并及时更新。
2、民主运作机制。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异地商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包括会员管理、会议管理、工作管理、换届选举、会费和财务管理、公文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内部争端裁决等,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异地商会内部事务和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3、内部治理结构。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由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向其负责,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职能。理事会人数较多的,可设常务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按期召开,以民主、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重大会务讨论决策。异地商会须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异地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一般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4、组织机构建设。异地商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异地商会应当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应按专业、行业的不同设立,不得按原籍地或经营地的行政区划划分设立。市(州、地)登记的异地商会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上一级异地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