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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黔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不断增强异地商会开展省际间经济合作和加强异地经商人员管理的能力,更好地发挥异地商会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和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的积极作用,现根据民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就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

  异地商会是由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等经营性主体在其注册登记地依法自愿成立的社会团体。成立异地商会必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等政策法规规定,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1、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工商业者在贵州省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应以省、设区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异地商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

  2、异地商会的管理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省、市(州、地)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为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经济协作的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明确授权的其他单位。

  3、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首批单位会员不得少于30个;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混合组成的,首批会员不得少于50个。异地商会应由5家以上企业发起,发起单位须在来自同一原籍地的企业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记录良好;

  (2)有规范的名称。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企业联合会)三部分构成;

  (3)有固定的住所。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应配备包括秘书长在内2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可向社会公开招聘,不受原籍地身份限制。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异地商会兼任职务(含荣誉、名誉等非实质性职务,如名誉会长、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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