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情况的通报
根据《关于开展我市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深财监〔2010〕16号)的规定,我委要求全市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其设所条件、内部管理、会计信息、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业务报备等方面共计59项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并向我委报送自查报告和自查表格。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自查工作的组织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0〕39号)的规定,我委拟定了《深圳市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2010年5月10日我委印发了《关于开展我市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深财监〔2010〕16号)。我委将《关于开展我市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上传到我委和市注协的网站,利用市注协短信群发系统及时通知全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要求他们根据文件规定组织开展相关自查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和报送自查报告以及自查表格。
二、自查工作的总体情况
截至2010年7月1日,全市共有260家会计师事务所向我委报送了自查报告和相关自查表格,占全市会计师事务所总数261家会计师事务所的99.6%,尚有1家会计师事务所未报送相关自查资料。经统计,自查存在问题的事务所共计108家,占260家的41.54%,其中:执业质量控制方面存在问题的有122家次,内部管理及会计信息方面存在问题的有69家次,业务报备方面存在问题的有13家次,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的有8家次,设所条件存在问题的有1家次。自查无问题的事务所共152家。本次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活动取得明显的效果,在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从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来看,我市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能按照我委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安排专人负责自查工作的落实;二是会计师事务所能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里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档案等方面实施较为全面的自查;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执业风险控制,规范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