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委托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第四批)试运行的通知
(宁环办发〔2010〕132号)
石嘴山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中宁县天元机动车安全技术综合性能检测中心、同心县天圣机动车检测中心、固原银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和自治区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09〕76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当地环保部门对石嘴山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中宁县天元机动车安全技术综合性能检测中心、同心县天圣机动车检测中心和固原银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尾气的设备、环保检验资格认定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测试及审查,以上5家环保检验机构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委托试运行条件。经我厅研究,同意委托以上5家环保检验机构试运行6个月。各委托试运行的环保检验机构在试运行期间必须做到: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提供真实检测报告,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应具备与我厅信息联网的条件。
二、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不得设立多个检测场所。
三、应参与环保部门组织的对比试验、定期开展环保检验机构内部检测线对比试验和检测设备的校准,确保所提供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信息准确、可靠。
四、试运行期结束后,要编制试运行期间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检测数据汇总情况并上报我厅。试运行期满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我厅将正式进行委托。试运行期间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根据国家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取消试运行资格。
附件: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第四批)基本情况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附件:
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第四批)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