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杭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杭财会〔2010〕66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和《关于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会〔2010〕33号)的有关规定,杭州市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将于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进行,为做好杭州市会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中、初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培训对象
凡在2009年12月底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具有高级、中级和初级会计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上述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都要参加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仍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具体按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浙财会[2010]32号)文办理。
三、培训形式
杭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面授教育和网络教育两种形式,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一种教育形式。
四、培训内容和教材
《杭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2010)》的内容,以及省财政厅推荐和市财政局自制在网络继续教育系统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五、培训单位
1、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需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2、因行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拟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应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办班要求,且在组织培训前将培训计划报当地财政部门认可后方可组织实施。
3、会计行业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需要到市、县(市、区)组织培训的应事先征得当地财政部门的同意,按规定备案并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会员单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有关培训数据的录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