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定
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
统一公布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登记和统一编号。
第五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登记和统一编号。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
第六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和编号,须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和电子文本、合法性审查报告和依据等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材料齐备且审查符合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登记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予以登记和编号,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通知书》;对不符合《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编号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