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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根据《兵役法》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关规定,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均165元作为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标准。发放时间:退伍义务兵从安置当年1月1日起,至政府安置的当月止;转业士官从当年的8月1日起,至政府安置的当月止。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兵役法〉妥善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有关问题的通知》(遂府发〔1999〕72号)规定,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2倍,城镇转业士官补助标准为3倍。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转业士官和城镇户口入伍服役满期限的复员士官从第三年起(含第三年),每增服一年兵役,增加补助费300元。
  (四)五至十级伤残军人(因战或因公)自谋职业的,除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十、九级1000元,八级2000元,七级3000元,六级4000元,五级5000元。
  (五)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在基数上增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增发3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20%,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5%。
  四、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要加大对城乡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力度,总结和推广培训、助学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其就业能力。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和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经费,发挥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的作用,确保退役士兵免费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专门开设退役士兵服务窗口,及时办理退役士兵求职登记,免费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兵役法》和省、市有关安置政策要求,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和园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维护全市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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