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遂府函〔2010〕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遂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9〕2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
各地要深入了解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紧密联系现阶段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形势,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要深入开展以顾全大局、讲团结、守纪律、做贡献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弘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转变思想观念,正确对待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等问题,自觉服从政府安置。要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真情关爱退役士兵,妥善处理涉及退役士兵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要关注在执行军事任务中受伤和家庭有实际困难的退役士兵,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办法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防止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城镇退役士兵采取分片分系统包干、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安置
1.属于中、省直管单位(中央、省属驻遂单位)职工子女(配偶)身份的退役士兵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该中、省直管单位自行负责安置。
2.属于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子女(配偶)身份的退役士兵及单位选用的退役士兵,由各自父母(配偶)单位负责安置。如单位既无编制,又无岗位安置工作,确需实行自谋职业安置的,由单位向市安置办书面报告后,由市安置办统一向市财政报告解决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经济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3.属于区县和园区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区县和园区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负责安置。
4.市城区(三园区除外)的城市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由船山区政府负责安置,所需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由船山区财政解决200万元,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向船山区财政转移支付,船山区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负责兑付给个人。其对象为: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子女(配偶),确需实行自谋职业安置的退役士兵;属市直企业在岗、下岗职工子女(配偶)身份的退役士兵;属纯居民子女(配偶)身份的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