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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决策方案草案经过专家或专业研究、咨询机构论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要求专家或专业研究、咨询机构对提交决策的方案草案出具书面的论证意见。
  所有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在向决策机关提交决策方案草案前,应申请决策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所有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向决策机关提交决策方案草案的同时,应提交对决策方案草案的书面说明(包括起草决策方案草案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客观情况,制定决策方案草案的过程、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风险评估的书面报告、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书面论证报告、成本效益分析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经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省去的论证程序除外。

第六节 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对决策方案草案的说明、风险评估报告、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论证报告、成本效益分析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市政府法制办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副市长发表意见;
  (五)市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决策方案草案的讨论,由市长或其委托的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市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 市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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