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
(九)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行政决策的启动
第七条 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由市长启动决策程序。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
第八条 市长、副市长、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对提出的建议应按照下列方式决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一)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县(区)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决定;
(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决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省政府、各级党委或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策、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决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决定;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一些单位决策,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决定。
第九条 市长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交由承办单位承办。
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由市长指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二节 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政府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在此基础上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三节 决策草案的论证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体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