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遂府发〔20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遂宁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市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按职权临机决定,并及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向市长报告。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作出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