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十弱县”大项目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黑财源〔2010〕10号)
各有关县财政局:
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壮大县域财政实力,根据《黑龙江省“十弱县”大项目投资奖励办法(试行)》(黑财办〔2006〕2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0年度“十弱县”大项目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按照《奖励办法》规定,列入奖励范围的大项目为省政府确定的“十弱县”(青冈县、兰西县、绥棱县、明水县、望奎县、桦川县、孙吴县、克东县、拜泉县、绥滨县),以及退出“十弱县”,但仍享受“十弱县”优惠政策的县(抚远县、泰来县、延寿县),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于2010年5月底前建设完工并投入运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严格项目审核认证。各有关县财政局要抓紧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并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拟申报奖励的项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真核对有关信息,切实做好项目审核认证和申报工作。
(二)规范提报相关材料。各县财政局在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对申报的每个项目都要编制《“十弱县”大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表式见附件2),并附报项目投资计划书或投资协议;项目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项目单位验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说明;以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的入账凭证和以货币购建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房屋及建筑物的入账凭证及发票,设备购置的入账凭证及发票);能够证明项目建设完工且投入运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完税凭证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单位年度财务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在此基础上填制《“十弱县”大项目投资情况汇总表》(表式见附件1)。
申请奖励文件及相关材料在报请省财政厅有关财源建设推进组签署意见后,请于7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财源处,逾期不报视同放弃申报。
联系人:省财政厅财源处陈萍;联系电话:0451-53606274。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十弱县”大项目投资情况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单位
| 企业 性质
| 主要建 设内容
| 建设起始年度
| 计划 投资
| 实际到位资金额
| 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 经济效益预期
| 项目进展情况
| 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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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自有 资金
| 银行 贷款
| 政府投入
| 其它
| 合计
| 基础设施
| 房屋及建筑物
| 设备购置
| 其他
| 销售 收入
| 利润
| 税金
| 投资计划或 协议
| 投资凭证
| 完工证明
| 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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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本表以县为单位填列;2、列入本表的项目必须在申报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3、主要建设内容、计划投资等栏按投资计划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列;4、实际到位资金栏填列地方政府、项目单位和合资合作方实际投入的资金以及从金融机构取得的银行贷款;5、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栏填列截至申报年度末实际完成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及建筑物、设备购置和其他等投资额;6、经济效益预期栏填列项目达产后,预计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利润和税金额,其中:税金栏填列全口径税金;7、项目进展情况要求用文字说明截至申报年度末项目实际建设进度;8、相关证明材料栏:提供相关材料的,在该栏填“√”,未提供相关材料的,在该栏填“×”;9、申报项目两个(含两个)以上本表需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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