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试行)》的通知
(遂府发〔20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组织、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是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一般在该行政决策颁布实施一年后进行。如有必要,可以对该行政决策组织再次评估,两次评估的时间间隔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目的。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