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1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和《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推动我市创建宜居城乡活动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0年起,每年对各区(县)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进行一次考核排名,推动各区(县)政府加大宜居城乡建设力度,力争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将我市建设成为安居、康居、乐居、具有潮汕滨海特色的宜居城乡。
第三条 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由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创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创宜”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创建实绩、组织保障、公众和专家满意度三部分,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建立工作绩效的动态考核机制,部分考核内容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对创建实绩实行定量考核。各项考核指标先按现状情况(考评年度的指标绝对值)和改善情况(考评年度较上一年度增加或减少的指标相对值)分别进行排序打分,再按现状情况占40%、改善情况占60%计算总得分。2010年,创建实绩考核只计算现状情况得分。
组织保障实行定性考核,主要采取材料审核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公众和专家满意度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和专家评判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六条 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材料上报。各区(县)政府根据 “创宜”办公室的通知要求报送考核材料。
(二)材料审核。“创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区(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材料评分。“创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考核材料以及本部门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对各区(县)的创建实绩和组织保障材料进行评分,并详细说明评分理由。
(四)实地考察。“创宜”办公室组织由“创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组成的考察组,对各区(县)进行满意度调查。
(五)综合排名。“创宜”办公室汇总综合“创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考察组的打分情况,形成各区(县)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及排名,考核结果经反馈给各区(县)政府听取意见并报请“创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六)公布结果。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创宜”办公室通过报刊、网络公布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结果。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定的范围、口径、时间,据实报送考核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存在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情况的指标,一经查实,一律按零分计算,并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创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查询意见,各区(县)要及时答复。
第八条 建立奖优罚劣的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对考核结果排名前2位的区(县)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排名末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受到通报批评的区(县),将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创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汕头市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评分办法
|
创建实绩
(50分)
| 1、 城镇住房保障指数(6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