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奖励条件
(一)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必须是自相关政策印发之日起,有关市县从省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并于2010年5月底前完工并投入运营的项目。
(二)作为奖励资金计算依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是指省外投资者以货币方式出资购建的固定资产数额和以实物方式投入的固定资产数额。
(三)以前奖励项目不再重复奖励。追加投资项目、分期投资建设项目累计奖励一次。所在不同经济区域的市县,按照有关经济区域优先发展的产业项目兑现奖励政策。
三、具体要求
(一)严格项目审核认证。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应抓紧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拟申报奖励的项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真核对有关信息,切实做好项目审核认证和申报工作。
(二)规范提报相关材料。各地财政部门在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基础上,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对申报的每个项目都要编制和填写《省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附报项目单位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个人出资者提供投资人身份证,企业出资者提供投资企业法人执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协议、固定资产投资的入账凭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的付款凭证和发票,设备购置的付款凭证和发票,以实物形式投入固定资产的相关入账凭证)、项目完工证明、项目单位年度会计报表、纳税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在此基础上,填写《省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1)。
申请奖励文件及相关材料在报请省财政厅有关财源建设推进组签署意见后,请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财源处,逾期不报视同放弃申报。
联系人:省财政厅财源处 陈萍,联系电话:0451-53606274。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省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省外投资方名称
| 项目单位及项目名称
| 项目单位性质
| 签约时间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省外投资方出资比例%
| 建设起止时间___年___月至___年___月
| 实际投资总额
| 其中:
| 购建固定 资产内容
| 投入运营时间
| 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