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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辽宁省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辽宁省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3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辽宁省森林保险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十日

  辽宁省森林保险工作方案

  为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增强森林经营主体抵御灾害的能力,促进全省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09〕17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各级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政策调控措施,引导和鼓励林农、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加森林保险,以增强林业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森林保险承办机构开展业务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按市场规律履约经营,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林农、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森林经营主体自愿参加森林保险,各级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强迫其参保。
  (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为森林保险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在此基础上,省财政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五)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省林业厅牵头负责全省森林保险工作,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对森林保险承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二、工作思路
  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讲究实效、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2010年选择林业工作开展较好、参加保险意愿较强的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朝阳等6市和部分省直林场先行试点,并逐步扩大覆盖面,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推进服务创新,实现林农得实惠、森林得保护、保险得发展的目标。
  三、保险条件和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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