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玛纳斯舜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24、玛纳斯祥云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25、鲁能阜康发电厂
26、阜康冶炼厂※
27、新疆天龙铝业有限公司※
28、阜康市晋泰实业有限公司
29、阜康市大黄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30、阜康市松迪焦化有限公司
31、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
32、新疆美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3、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
34、巴州东辰工贸有限公司
35、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36、库尔勒福世达玻璃有限公司
37、国电库车发电有限公司
38、泽普雪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39、和田鲁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40、阿华阿胶有限责任公司
※ 重金属
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工作要求:
一、列入自治区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在文件通知后一个月内,在当在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情况。
二、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要内容要紧密结合企业节能降耗和减排,落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
三、按照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要求,自治区环保局会同发改委、经信委对已完成企业清洁生产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清洁生产高中费方案将依照《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作为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列入储备项目库,作为申请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备选项目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