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督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要严格落实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经济制裁,努力转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要落实污染处理效果同企业收益挂钩的政策,各级环保、电力、物价、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实施火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果与脱硫电价挂钩,污水处理厂运营费与处理合格率挂钩的环境经济政策,确保整治到位。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环保部和省政府的要求,在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中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通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市、区政府宣传工作的重点,制定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不断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区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5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区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九龙江流域干支流沿岸排污企业、各类工业园区内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6月至11月)
各区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各个阶段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区的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