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审核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10〕262号)
各有关出版社,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核定工作,规范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申报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教材正常出版供应,现就我省审核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价范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中规定的:“辖区内销售的、列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为审价范围。
二、申报时限
请各有关出版和发行单位务必按照我省核定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相关政策和要求申报,春季教材零售价格应于当年10月10日前、秋季教材零售价格应于当年4月10日前报送。
三、报送要求
(一)请各有关出版和发行单位在我省销售的中小学教材,在申请核价时,必须先向省新闻出版局申请技术标准审核,并提供每种一本教材样书。省新闻出版局将按照《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标准(GB/T18358-2001)》的规定,对教材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凡未通过技术标准审核的教材,省物价局将不予核定价格。
(二)对符合技术标准的中小学教材,请各有关出版和发行单位在申报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时,必须提交纸质和电子版,分别报送省物价局和省新闻出版局各一份。电子版申报表格到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上的在线办事下载中心下载申报中小学教材价格的义务教育、高中相关表格填写;并在序号栏内填写该品种在教学用书目录中相对应的页码和行数。纸质版应以出版和发行单位正式文件报送,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三)教材如因修订、改版等原因与上年同期相比引起价格变动时,应在价格申报表的“备注”栏中给予说明。
四、价格公示
请各有关出版和发行单位将我省核定的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批准文号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印制在版权页和封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审定结束后,福建省物价局将及时在本局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福建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 吴新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