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三)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内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和良好表现;
(四)省外承包商在闽设有分支机构,并在闽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具有300m2以上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六条 进入省级名录的评分标准:
(一)企业注册资本得分ZZ(以资质证书所记载的为准,最高得20分):达到2000万元基准数的得10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不足1000万元的不加分)。
(二)纳税总额得分NS:申请进入名录前三个年度上缴税收最多一个年度的纳税总额(省外承包商纳税总额为在福建省内上缴的税收),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或纳税发票为准,每50万元得1分(不足50万元的不得分)。
(三)年平均建筑业总产值得分CZ:申请进入名录前三个年度完成的年平均建筑业总产值(省外承包商的产值为在福建省内完成的产值),以福建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为准。达到5000万元基准数的得10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不足1000万元的不加分),低于基准数的以零分计算。
(四)业绩分YJ:申请进入名录前三个年度在福建省内完成的验收合格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项得6分,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每项得3分。单跨40米以上桥梁工程、车行隧道工程每项另加5分;单跨20米以上40米以下桥梁工程、非车行隧道工程每项另加3分。
(五)优质工程分YZ: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的每项得10分、省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得6分。
(六)文明工地分WM: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福建省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每项得2分。
(七)科技进步分KJ: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企业在福建省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科研项目,每获得一项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得1分,二等奖得2分,一等奖得3分,特等奖得5分;每获得一项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得2分、二等奖得4分、一等奖得6分;每获得一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得8分、一等奖得10分;进入国家、福建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的每项得1分;企业在福建省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列为国家、福建省建筑新技术、节能科技推广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的,每项得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