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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的通知
(闽建筑[2010]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保障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市政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闽建筑[2009]2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

  第一条 依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闽建筑[2009]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选承包商,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承包商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财务、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出一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商)建立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省级名录),招标人从省级名录中选择承包商。
  第三条 省级名录内的承包商在全省使用,无条件列入各设区市相应类别的名录。
  第四条 省级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受理申请一次,按以下办法建立: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少于50名的,所有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多于50名的,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的承包商进行综合评分,按得分从高到低选择50名承包商进入名录(第5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
  第五条 进入省级名录的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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