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至(五)项原因在一个年度内被通报三次及以上的。
名录库内的招标代理机构被清理出库后,名录库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少于20名的,按原得分排序由高到低及时递补(得分并列的同时递补)入库,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被递补入库的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清理出库前已中选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可继续完成其中选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入选省级名录库的程序: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信息;
(二)招标代理机构按通知要求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
(三)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机构按评分标准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情况和申报材料汇总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和初评情况进行初审;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查,形成拟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向社会公示7个日历天;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公布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从公布的名录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内选择不少于5家(含5家,下同)招标代理机构后从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1亿元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采用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的,招标人可以在名录库内选择不少于5家招标代理机构后从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程序:
(一)招标人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网络媒体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比选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比选公告应说明参与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委托代理的内容、代理费取费标准、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截止时间以及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