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条 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 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20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各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建立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设区市建立招标代理名录库的,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自然进入并排在设区市名录库的前面。
第六条 进入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有效的甲级或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入库前两年在福建省境内每年承担过10项及以上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三)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在闽备案设有分支机构,并在闽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三年及以上,同时具有300M2及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进入省级名录库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库:
(一)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省外驻闽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的;
(四)被从前一次名录库中清出的;
(五)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在本次或前一次申请进入名录库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六)被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业绩信誉登记为D级,或者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及以上C级的。
第八条 省级名录库比选评分标准:
1、招标代理资格。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甲级的得5分,乙级的得3分。除此之外,每增加一项国家颁发的招标或采购甲级资格加2分,乙级资格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