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功勋人物”推选范围、对象为建国以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在农机推广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中,对农机化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做出卓越成就,并具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威望的各级各类人员。可不局限于在职人员。
第三章 推选条件
第五条 “功勋人物”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 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三农”,热爱农机推广事业,并积极投身农机推广工作。
2. 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无私的奉献精神。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在农机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中有独到建树和行业威信。
3. 在组织开展农机化技术推广、研究、开发、服务等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显著效益;为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推进本地区乃至全国的农机化技术推广事业发展具有历史性重大影响。
4. 获国家、省部级各种奖励者优先。
第四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六条 各省级农机推广部门负责本地“功勋人物”候选人的组织、初选、推荐上报工作。每省推荐上报3~5名候选人。
第七条 由省级农机推广部门提出初步推荐人员建议,在征得本人和所在(原)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原)单位填报《农机推广功勋人物推荐表》,整理被推荐人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通讯体裁)。并交本人2寸免冠照片2张。
第八条 省级农机推广部门负责审查被推荐人的《农机推广功勋人物推荐表》和事迹材料。经审查合格的,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二份于2009年6月12日前报送活动办公室,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第九条 “功勋人物”推选活动办公室设在中国农技推广协会农业装备与工程技术分会秘书处。
第五章 推选程序
第十条 中国农技推广协会农业装备与工程技术分会、《农机科技推广》杂志、中国农机推广网共同负责“功勋人物”推选工作,组织农机管理、推广、科教、企业以及社会科技团体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推选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