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Ⅳ级应急响应(蓝色警戒)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数县(区)同时发生警戒水位以下洪水;
(2)一县(区)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3)城镇堤防出现险情;
(4)小(一)型水库出现险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省防汛办。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抢险工作。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响应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响应。由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发生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与水文、气象部门联系,分析当前汛情趋势,实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重要汛情信息。巡堤责任单位加强巡查检查,防御重点是江河险工险段,目的是及时发现险情隐患,消除隐患,确保堤防安全。及时反馈信息,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3、超保证洪水响应。发生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上岗到位,及时掌握汛情,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时汇报。堤防责任单位24小时巡堤,做好重要险工段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集合待命,一旦出险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江乡(镇)组织好低洼地带、河心洲坝、低矮岸边群众转移和救生准备,重点堤防抢险队伍上堤抢险。
4、超标准洪水响应。按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实施防汛抢险。
4.6.2 城市洪水
1、城市外江洪水响应。严格按照江河洪水响应程序执行。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应适时关闭排水闸门及涵洞,防止洪水倒灌淹没城区。
2、城市内涝响应。区域内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各成员上岗到位,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建设部门通知城区排涝(污)站开启,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街道办事处,再由街道办事处通知易涝地区各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公安部门负责城市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保证安全供电,电信部门确保重点通信畅通,消防部门组成机动排涝队伍,必要时请武警、驻广部队支援。
4.6.3 突发性洪水
1、水库洪水响应。水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水库防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紧急会议,根据工程险情确定是否启动水库防汛应急预案,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长签发应急预案指令,召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库工程所在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防汛抢险具体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各成员单位协作执行。必要时通知下游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报告工程所在地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工程失事响应。组织淹没区人员转移,采取工程措施处置失事堤段,调运抢险物资、人员,采取一切办法,确保重要城镇、工矿区、重要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安全。
3、地质灾害响应。灾害发生后,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重大灾害按市委、市政府批示,由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救灾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当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工、险、灾情等防汛抢险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抢险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险、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
3、市防汛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的汛、工、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省防汛办,并及时续报。
4.7.3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 指挥和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