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专用通信网络。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防汛抢险专用网络系统,确保防汛抢险指挥信息畅通。
7、加强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预警。由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有关部门预警。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由市防汛办公室、洪水发生县(区)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3)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市防汛办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汇报,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协商,进行汛情分析。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县区发布预警。
(4)超标准洪水预警。洪水位超过防护对象的设防标准的洪水为超标准洪水。由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并报上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2.3 城市洪水
(1)城市外洪预警。城市外洪是指对城市防洪形成威胁的江河洪水水情。各地城市建设及相关部门要服从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调度,严格按照江河洪水预警标准执行。
(2)城市内涝预警。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规划区内城市周边山溪、渠塘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会同气象部门制定城市内涝标准等级。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内涝的预警预报,并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2.4 突发性洪水
突发性洪水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地灾害和堰塞湖险情。这类灾害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或虽有征兆但爆发时间短,成灾迅猛,难以控制,危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1)水库洪水预警。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水库单位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库洪水情况,当水库洪水位达至危及设防标准水位时,由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并报上级防汛抗指挥部。
(2)堤防工程失事预警。当堤防工程发生崩塌、脱坡,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地区发出预警,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地质灾害预警。由降雨诱发的山体滑坡、崩裂、垮塌、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警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报市防汛指挥部。
(4)堰塞湖灾害预警。由发生地防汛办根据监测情况及时向下游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部门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
(2)防汛部门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全市洪、涝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洪涝情况分级响应。
4.1.2 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对影响全市防汛安全的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县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洪涝发生后,由灾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4.1.4 发生跨区域洪涝灾害时,或突发事件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1.5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县区防汛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I级应急响应(红色警戒)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嘉陵江、东河、白龙江、清江河等主要河流中的几个河流出现超标准特大洪水;
2、多个河流同时发生超保证水位大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