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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春季农机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5.托修方应说明托修机械的状况和需维修的内容,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接收竣工机械,支付维修费用。
  6.承修方免费返修质量保证期内维修质量不合格的托修机械。返修项目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重新计算,但双方注明约定的除外。质量保证期按《维修清单》(见附表)约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由违约方赔偿造成的损失,或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违约赔偿标准:□   元/日;□合同总价款的  %;□                 
  2.承修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或擅自使用托修机械的,应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托修机械损坏的,应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向农业机械管理等部门申请调解;□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1.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章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托修方(签字):          承修方(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日              

  附表:
  维  修  清  单
  机具名称:    牌照号/出厂编号:         合同编号:         

序号

维修项目

维  修  配  件

维修工时费(元)

维修辅料费(元)

质量保证期(天)

备注

配件型号、规格、名称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小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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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修费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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