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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春季农机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机具型号、名称:              牌照号/出厂编号:       
  随车附件及油料状况:                          
  第二条 故障情况
  1.                                  
  2.                                   
  3.                                  
  4.                                   
  第三条 维修项目及经费概算
  1.                               元;
  2.                               元;
  3.                               元;
  4.                               元。
  概算合计:         元。
  实际发生金额按《维修清单》(见附件)结算。
  第四条 交付与结算
  1.竣工交付时间:       
  2.交付方式:□自取 □送货
  3.结算方式:□现金 □转帐 □汇款
  4.付款期限:□日期        日  □期限:竣工后  日之内
  第五条 维修变更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需变更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及时征得托修方同意。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1.承修方应妥善保管托修机械,除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使用托修机械。
  2.承修方必须使用合格零配件。使用回用件时,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维修质量。
  3.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时一并交付托修方。
  4.对托修方提供的维修配件和材料,承修方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时,应及时通知更换或补救。托修方拒不更换或补救的,承修方不承担因托修方提供的维修配件和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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