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县(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42号)要求,省环保局制订了《四川省县(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现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安排部署
省政府在开展设市城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简称“城考”) 的基础上,将县(区)“城考”纳入了2009年县(区)城市环保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各县区政府要认真研究“城考”形势,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函〔2009〕95号)精神,对照《细则》四大类十六项指标重点分析查找城市环境管理、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城区噪声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制订行之有效的改进措施,切实改善城市环境和人居环境。
二、切实做好“城考”基础性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按照《细则》指标制定分解方案,采取强力措施抓重点、破难点,实施“蓝天工程”、“碧水工程”、“宁静工程”,不断推进城市环境质量全面提高。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城考”责任,切实采取措施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严格控制城市污染,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强化部门联动,全民共同参与。
三、严格落实“城考”有关要求
各县区政府每年初要按照考核要求,将上一年度考核材料和自查总结报市政府,抄送市环保局。每年底各县区政府要委托国家统计局广元调查队对“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进行调查,以此作为考核的依据和年度评分的标准。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市政府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