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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安阳县烈士陵园为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批复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安阳县烈士陵园为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批复
(安政文[2009]44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确定安阳县烈士陵园为重点保护单位的请示》(安县政文〔200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1995年第2号令)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民〔1986〕优33号)文件精神,安阳县烈士陵园符合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条件,同意安阳县烈士陵园为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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