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下达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0〕76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有关扩权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快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下达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1122号),现将2010年国家安排我省的3.5亿元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详见附表)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9〕22号),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的要求,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扎实有效地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各市、县政府是保障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和行动主体,当地政府对本地校舍安全负总责,对中央补助投资支持的本地工程项目的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及实施效果负总责。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完成2010年工程任务。
二、本投资计划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重点安排七度以上地震烈度且人口稠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加固、改造。按照调整后的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各地筛选上报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学校,并经各地教育、发改部门确认。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报请省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决定,并再行上报备案。
三、重建或迁建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检查和监督。
各项目建设要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等相关要求,严把质量关。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进度。
四、要按照《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09〕14号)要求,加强对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资金,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